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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岚清要求贯彻实施好《高等教育法》

1998-12-18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林和文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2月17日电(记者林和文)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,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、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学习宣传、贯彻实施《高等教育法》座谈会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请主持会议的同志转达,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、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认真学习宣传高教法,认真贯彻实施好高教法,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,以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云到会并讲话。她指出,法律制定以后,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执行,要加大监督力度,完善监督方式,特别是要增强监督的实效。她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,通过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,督促和支持各级政府将高等教育法真正落到实处。

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会上就《高等教育法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了具体意见。她说,各地要依据《高等教育法》,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,加强和完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。依法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;要依法继续推进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,尽快实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;要依法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各项规定;各级地方人民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依法推动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,吸引、借助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也出席了座谈会。会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开轩主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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